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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的公告
来源: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| 作者:南京艾德加 | 发布时间: 2023-02-28 | 444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       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,国家药监局制定了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,现予发布,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。

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

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
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(以下简称持有人)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、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等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持有人依法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行为及其监督管理,适用本规定。

第三条  持有人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按照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、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、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,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,依法对药品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、有效性、质量可控性负责。


第二章  持有人关键岗位职责及要求

第四条  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的管理部门,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,明确非临床研究、临床试验、生产销售、上市后研究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等职责,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。持有人应当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,履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,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,负责审核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。

第五条  持有人(包括药品生产企业)的企业负责人(主要负责人)、生产管理负责人(以下简称生产负责人)、质量管理负责人(以下简称质量负责人)、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企业全职人员,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。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。

针对具体药品品种的生产和质量管理,持有人应当明确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。

第六条  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(主要负责人)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。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,落实全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;负责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,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,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;负责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,保证独立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;负责处置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,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;负责建立生产管理、质量管理的培训考核制度;负责配备或者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。